去超市买东西,被营业员结账时多收了钱,回到家后才发现。面对如此“稀里糊涂”的损失,作为消费者自然异常恼火。这不,市民周先生前不久就遇上了这样的事。不过和别人不一样,周先生除了要拿回自己多付的钱外,还提出营业员这样的行为是欺诈,要求商家作出“退一赔一”的处理方法。那么,营业员这种多收了消费者钱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欺诈呢?
吴江的周先生前不久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25件商品,结账的时候共付了260元钱。不过等周先生回到家后,仔细核对消费单的时候,突然发现有三种商品被营业员重复计算了,这样一算下来,周先生就多付了63.9元。对于这么大比例的误差,周先生非常生气,于是找到超市交涉。商家看了周先生的消费单后,承认这是营业员工作上的失误而多收了周先生的钱,当即作出了退还多收的货款并向周先生赔礼道歉。可是周先生却认为,商家这样“无声无息”地多收了消费者的钱,要是消费者没发现的话,商家就“非法获利”了。一个两个是这样,要是人多的话,那商家得多收多少钱啊!于是周先生提出,商家这样多收了钱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要求商家作出“退一赔一”的处理,这样也好给商家“敲敲警钟”,让他们不敢再犯。可商家却坚持,这只是营业员工作上的失误,赔钱是小事,但花钱买个“欺诈”的罪名,商家万万不能接受。
按照《消法》规定,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构成欺诈的要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欺诈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欺诈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吴江市消保委盛泽分会认为,从客观上来说,营业员多收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但营业员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这就要认真分析了。营业员在收取货款中出现差错在所难免,有多收当然也有少收。如果多收钱就认定为欺诈,那少收钱又是什么呢?再看营业员在收费时的操作过程,是根据电脑收款机打印出票据的数额来收款和结账的,即使营业员多收钱也不能占为己有,所以说营业员的主观故意说法难以成立。此外,经营者多收消费者货款的行为不在 《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所列举的欺诈行为之内。
据此,消保委认为营业员多收消费者货款不能构成欺诈,只能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一般侵权损害民事责任来处理。上述超市营业员多收货款侵害消费者利益是客观事实,故应当在退回多收货款、赔礼道歉的同时,再承担消费者所花费的车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