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年中第三次被“乙肝歧视”挡在用人单位门外,钟先生精神崩溃了。他提起诉讼,把要求他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标检查的本市一家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给他造成了伤害。昨天,在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公司与他协商解决了这场纠纷。
求职期间遭遇体检尴尬
钟先生今年40多岁,是一个模具设计专业的高级工程师。2008年1月6日,他在中华英才网上看到了苏州一家公司招聘高级模具设计师的广告,于是发送邮件应聘。
几天后,公司通知他面试。钟先生抵达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各项技术测试,公司对他的模具设计水平比较认可。与公司老总面谈后,双方感到比较满意。公司随即告知钟先生关于工作岗位、待遇、工作日期等情况,初定每月工资8000元,并通知他体检。
在医院体检时,钟先生被告知一定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标检查。钟先生便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称他的肝功能正常,但前几次化验出现小三阳,能不能按照法律规定不对此项进行检查。何况法律明文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公司方面不答应,坚持要求钟先生进行该项检测,并多次电话催钟先生。由于钟先生没有做此项检测,公司方面对录用钟先生之事就没有了下文。
这工作本来已经到手,一下子就飞了。钟先生称自己“快要发疯了”。他介绍,一年之中自己已经碰到了三次这样的情况,求职期间,公司提出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标检查,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钟先生向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取消这一歧视做法,向他道歉并赔偿误工费24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公司法庭上辩称无过错
上了被告席,公司方面辩解并没有歧视钟先生。一个最有说服力的事实是,在该公司工作的普通员工中,就存在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且在合同期满后,公司仍继续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钟先生没有应聘成功,是因为公司在进行技术测试和面试后,安排钟先生进行下一阶段的考核安排,但是钟先生不予配合,导致后面的测试环节中断。而且,公司从来就没有通知钟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方面称,钟先生武断地认为公司对他有歧视,没有进行后面的测试环节,这才是他没有被录用的原因。因此,钟先生要求公司向他赔礼道歉、支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但是,公司愿意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
7月14日,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钟先生与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补偿钟先生8000元。
乙肝歧视纠纷屡屡发生
在现实中,关于乙肝歧视的纠纷屡屡发生。今年1月,发生在吴江市的三名乙肝携带者诉惠普代工厂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争议案落幕。员工与公司庭外和解。
2006年11月1日,泰金宝光电组织了一次福利体检,包括吴伟(化名)等3人在内的22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迫离职。2007年,吴伟等3员工向吴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泰金宝光电违法,公司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7年7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2007年8月29日,乙肝维权网站肝胆相照版版主陆军赶到北京惠普总部,递上五千多名网友联名抗议信,谴责惠普代工厂泰金宝光电涉嫌歧视乙肝携带者行为,并要求惠普公司中止与有歧视乙肝携带者行为的厂商合作。
2008年1月14日,员工与公司庭外和解,3名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
泰金宝光电已经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建立了反歧视制度,并发表《反乙肝歧视倡议书》。据悉,这是我国企业界首次发表的反乙肝歧视倡议书。
法律保障还不够细化
据调查显示,我国公民乙肝病毒携带率为9.75%。由于携带乙肝病毒,这些人在生活、交友、升学、就业中经常遭遇歧视,他们不敢将自己的秘密说出来,更害怕单位体检。
所幸,反乙肝歧视的思潮和行动正在蔓延,一起又一起“反乙肝歧视诉讼”在各地开打,国家也开始陆续填补立法上的空白。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杨金元律师认为,我国法律逐渐健全,但是还不够细化,尤其是处罚方面缺乏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要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容易。钟先生一年内三次求职均遭遇“乙肝”尴尬,公司提出要进行乙肝检测,很容易使钟先生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对自己失去信心,没能继续公司要求的后面的测试环节。但是,钟先生要举证说明用人单位的过错,难度不小。在该纠纷中,如果钟先生要求单位继续录用,法律应该予以支持。而现实中,即便原岗位还保留,当事人再上岗位也会面临一些压力,很有可能被单位以其他理由辞退。因此,社会上消除“乙肝歧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