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高先生是不折不扣的“刁民”。他在苏州一家购物中心买了件T恤,仅仅因为衣服合格证上注明的面料棉成分比实际多了1.8%,就“不依不饶”地把商家告上了法院。这起纠纷历时近两年,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购物中心退还高先生T恤价款336元,并赔偿高先生336元。
消费者
多标棉成分属经营欺诈
2006年7月8日,高先生在苏州一家购物中心购买T恤2件,价格为每件168元,其中货号062TE8322A的T恤合格证注明“面料:72%纯棉、28%纤维”。8月16日,高先生委托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货号为062TE8322A的T恤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棉70.2%,涤纶29.8%。
2006年9月21日,高先生向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他在诉状中称,自己因商品合格证上标注的28%“纤维”,向购物中心多次提出疑问,并要求购物中心出具相关检测报告。购物中心不予理睬,并拒绝出具该商品的检测报告。无奈,他回北京后,把商品送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了检测,实际检测结果与商品标注的情况完全不符。
高先生认为,购物中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购物中心退还购物款336元,赔偿336元,并支付检测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744元。
商家
消费者不能超出行为规范
平江区法院分别于2006年10月12日和10月23日对此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被告购物中心辩称:高先生在购物中心购买T恤是事实,购买当天,高先生就要求购物中心出具T恤成分报告,并且进一步提出要求商场出具销售该商品的记录。
对此,购物中心认为高先生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因此拒绝了他的要求。一段时间以后,高先生拿了检测报告再次到购物中心提出了上述的要求,商场仍然拒绝。根据该情况,商场仅仅同意退还高先生购物款336元和赔偿336元,合计672元,不同意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
不构成欺诈但存在瑕疵
平江区法院一审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高先生从购物中心购买T恤,双方已形成买卖关系。购物中心系产品销售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高先生作为买卖的一方,仅购买2套T恤,其有权对该产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主张相关的权利。因此,购物中心所称的“高先生行为已经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行为规范”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对于高先生提交的由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法院认定其真实、合法。购物中心所售T恤的合格证所注明的“纤维”,概念包括了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而检测结果表明的“涤纶”系人造纤维的一种。购物中心所售T恤的合格证所表明的面料(72%纯棉、28%纤维)与纤维含量的检测结果(棉70.2%,涤纶29.8%)不尽一致,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高先生主张购物中心有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尽管上述问题并不妨碍消费者使用该产品,但考虑到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充分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面料成分与商品所表明的面料成分相符。鉴于购物中心所售T恤所表明的面料成分与实际检测有不符之处,因此,法院认定该产品合格证存在瑕疵。
商家对自己疏忽承担责任
对于此案,平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购物中心在销售过程中未故意实施欺诈或致使产品产生瑕疵之行为,但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规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时,销售者有对消费者先行赔偿的责任,又因购物中心销售的T恤确实存在合格证与该产品的实际状况不符的事实,且在庭审中,购物中心表示自愿赔偿高先生336元,故对于高先生要求购物中心退货并增加一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2006年11月14日,该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购物中心退还高先生所购2件T恤的价款336元,并赔偿高先生336元。高先生把所购的2件T恤退还购物中心。
高先生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于2007年1月12日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因法律手续的原因,该案件审理延期。2008年6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