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消费者唐先生在某灯具商行看中一款吸顶灯,当即就付清了货款580元。第二天提货时,唐先生没注意外包装上所标的规格和型号,也没有当场打开验看,就取货回家。在电工拆开包装后,唐先生才发现货发错了,不是自己看中的款式。于是他返回商行要求调换,但店方不同意换货,理由是包装箱已损坏影响再出售,而灯具无质量问题不影响使用。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无奈之下,唐先生来到吴江市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接诉后,经详尽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并依据《消法》和部分商品三包有关规定,向商家提出三点看法:一、消费者有选择权,商家发错货过失在先;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外包装箱损坏商品就不能退换;三、在“退货换货期内不得损坏包装箱”的说法,事前店方没有告知客户。据此,店方有责任为客户换货。经协商,吸顶灯由商家给予调换,但不提供新的包装箱,唐先生表示同意。
吴江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购物提货时要当场验收,并尽量在一定时间内完好地保存包装箱,以免因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经营者要遵守《消法》,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至于部分商品责任规定中指出不实行“三包”的范围有五个条款,主要是针对商品有质量问题不可私拆、私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要保存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等。但作为经营者须尽到告知义务,不能事后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