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赴台旅游期间,组团社如违反合同约定,最高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中的规定之一。目前,苏州赴台旅游的指定旅行社苏州国旅已开始使用该文本。
据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介绍,此次赴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将为市民赴台旅游的安全和质量提供有力的保证。像其他目的地的出境旅游一样,合同文本规定,组团社有义务在行前说明会上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以及应急联络方式等。同时,组团社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对于组团社行程中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合同文本还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如果旅游者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话,合同文本还规定,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而一旦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所致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出现“甩团”现象,即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除了负担相应费用外,还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该负责人介绍,以前苏州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如果人数不能成团,可以在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旅行社“拼团”,也就是转团,但在赴台旅游中,这一做法被禁止。合同文本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
合同文本也对游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了规定。比如,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