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越野汽车,由于客观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他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保险。该车被盗后,保险公司认为武先生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因此拒绝理赔。7月23日,虎丘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进行理赔。
2005年,武先生从朋友杨某手中购得一辆挂无锡牌照的二手越野汽车,但武先生一直没有为该车办理过户手续。为啥原因没过户呢?武先生给出的说法是:“由于该车排量达到4L,在苏州不能上牌照,所以该车辆没有过户。”
去年3月,武先生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将这辆越野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损失险。
去年8月9日深夜11点钟,武先生将汽车停至苏州市福星小区旁的路边,随后与朋友一起到酒吧玩。8月10日凌晨2点半左右,他至停车处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武先生当即向派出所报案,但是车辆一直没有下落。
随后,武先生在车辆被盗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武先生明知被保险车辆属于第三人杨某所有,而且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武先生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绝赔偿。
对此,武先生很不满意,他认为自己是那辆越野车的实际所有人,而且也为该车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怎么能拒绝理赔呢?为此,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虎丘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被盗的理赔款126400元。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解说,由于武先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保险的越野车仍然属于杨某所有。武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官审理后说,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辆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武先生通过车辆转让,事实上已经成为被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此外,武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武先生投保机动车盗抢损失险的目的,就是在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应当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被盗后武先生按照法定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无不当。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武先生车辆损失8199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