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个停车位服务权:53万一年!
21日,苏州市区道路停车管理所对司前街和东大街两条道路的停车泊位服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经过上百个回合较量,126个停车位一年的服务权终于“名花有主”——苏州家洁士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53万元拍得(期限为一年)。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服务权公开拍卖,在江苏省苏州开先河。那么,这样的“率先”究竟意味着什么?高价能否换来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能否创建更好的静态交通环境?政府建设的停车资源管理,是否能够得到更好的社会回报?苏州勇于“投石问路”,旨在探索出一条具有苏州特色的停车管理道路。
●观点一
高价背后的矛盾
从长期来看,道路停车管理部门提出的拍卖服务权,是一个公共资源配置的可行方案。但拍卖的高价却掩盖了一些问题,譬如利益多元化引发的社会矛盾。
所谓“利益多元化”,说白了就是“青菜萝卜,各有所爱”。比如非机动车道被占道停车问题:习惯走路的市民希望最好没有任何停车线,那样晚上散步才感觉更加惬意;有车市民却希望车位越多越好,最好每到一地就有现成的车位等着,更希望停车点都是免费的,一年下来可以省一大笔停车费;收费看车的人却希望费用更贵些,这样他的收入也可以水涨船高。其他市民也一定有各自的看法,而政府部门也会有自身的目标,“利益多元化”的图景十分清晰。
存在“利益多元化”,就会出现对公共设施的不同需求,有限的公共设施众口难调,必然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对此,城市公共资源配置必须突出公共性,照顾到更多人的实际利益。现在的情况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收费停车道路,已由3年前的10条增加到现在的40条,收费停车泊位则从原来的100多个猛增到现在的3078个。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城市公共资源配置过于向强势群体倾斜,部分地剥夺了弱势群体或多数群体的合法权利。
有关部门组织对停车位服务权拍卖等与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活动时,应提前公示并听证,听取不同人群的声音,做到公众利益和经营开发的双赢。
●观点二
拓宽马路不是为建停车场
我市首次对停车位服务权拍卖的新闻,引起了热议。近年来,由于苏州车辆的飞速增加,导致了道路停车泊位需求量的大大增加,出现了市区停车难的问题。我市市区道路停车管理所将公共服务权向社会公开拍卖,为有效解决“政企不分”的弊端,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笔者认为,将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服务权拍卖,只要法律允许,是可以的。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或者说是一个权宜之计,最终还是要淘汰。
虽然说,拍卖停车服务权的办法,可让停车收费人员的服务质量变得更好,道路停车泊位利用效率变得更高。但并不是将这种模式推广开来,就可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因为苏州的道路资源毕竟是很有限的,停车位增长远远都赶不上车辆的增加,在道路上停车势必会影响交通的畅通。本来为拓宽马路,政府投巨资搞拆迁,非常不容易,到头来又变成停车场,又要给出行者带来不便,这岂不是有违城市管理交通的初衷。这样的办法不能不说还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
竞拍价从24万元底价涨到53万竞得,经营起来风险很大。尽管可采取更多措施挖潜,加强科学管理,但也盈利困难。经营者说,这是为了开辟新市场必须付出的代价。但笔者担心,这个“学费”是否最终还得由消费者来“赞助”呢?转嫁的办法很多:一是变相涨价;二是原来10分钟停车不收费,改为收费;三是延长收费时间,原来夜间不收费改为收费。还有汽车损坏赔偿责任问题,以前收费是代表国家收费,这个官司不好打。如今,收费主体变成了私人企业,是否就可以告你了呢?
要从根本上解决交通出行问题,根本出路还是要大力实行公交优先战略。退一步说,即使现在确有必要推广停车位服务权拍卖,也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卖,而必须服从服务社会、方便大众的原则。
●观点三
不宜“价高者得”
公共服务是政府用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如道路资源)为公众的服务。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义务(或责任),以此对应的政府有收税的权力。这权力是绝不能转让的,更不能拍卖!报载的“公共服务权”实指的是“公共服务管理权”。这也是政府的职能。当然根据现实状况也可以考虑通过委托或授权的形式转让有限度的 “管理权”,比如“收费权”。但必须通过“招标”的方法综合各种因素来委托或授权,不能用“价高者得”的拍卖形式。
转让公共服务有限度的管理权不能采用拍卖。公共服务的宗旨是为公众服务。这是政府的责任。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按正常的思维,付出高价者至少要收回自己付出的高成本,或许还希望有高回报。在这情况下如何保证“服务第一”的根本宗旨?因此如要转让公共服务有限度的管理权必须采用“招标”的方法综合各种因素择优决定,绝不能用只认金钱的“价高者得”的拍卖方式。
道路停车泊位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应由所有人共同平等享有。非常清楚,道路停车泊位挤占了道路,侵占了人们的道路权,影响了行人自行车电瓶车的正常通行,也影响了汽车的正常行驶,这是侵权行为。苏州的道路拥堵日益严重。众多的道路泊车位无疑是雪上加霜。停车问题必须用增设停车场的办法解决。现有的道路泊车位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这才是解决苏州城市交通问题的有效举措之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城市交通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无论什么样的探讨或尝试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能盲目地开什么“先河”。
●观点四
服务与效益的双赢
提起城市停车泊位公共服务权的公开拍卖,让人不禁想起各地时下特别流行的公交站牌命名权拍卖,你别说,这两者虽有不同之处,但就其本质却是相通的,这就是在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权的行使中,当前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公共服务经营,以及在有关方行使公共服务权经营时,如何一方面最大程度、最好质量地给公众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又如何最大程度地产生效益——公共服务与经营的两相“契合”,双赢。
论及我国的行政成本过高乃至位列世界第一,毋庸讳言,这是谁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可如此这般一个现状,非但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行政负担,也为当前我们倡导的“小政府、大服务”,打造服务型政府所不容。这之中,如何把过高的行政服务成本降下来?又如何最大程度、最好质量地给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而说起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就不得不提及时下一个很尴尬的现状:一方面,政府有充足的公共服务资源。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所有的事情、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要到基层落实。而另一方面,囿于基层各方面的财力有限、人力有限,这就势必使政府不可能把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包揽下来,即便包揽下来,这公共服务的质量也要大打折扣。这样的例子实在是无须再举,“社会发展的趋势就是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化”,就此层面说,只有专业的,才是最好、最有效的。53万元买走东大街、司前街两条街车位一年收费权,我市停车泊位公共服务权进行公开拍卖,有何不可?
闹市区停车位泊位就这么多,要办事,就必须停在这里,的确,无论是从经济学的“稀缺”还是“优质”这两个要素来考虑,上述东大街、司前街的公共停车泊位都是优质资本。而既然是优质资本,其就得产生最优的效益。以前,东大街、司前街的126个停车泊位的确就在这里,谁也挪动不了,而谁要是在此停车,虽说也必须缴纳相同的钱,可其在公共属性上说毕竟姓“公”,这就势必导致停车泊位的服务、管理跟不上,除非是对收费员每天规定必须上缴一定的停车费额。而实行公开拍卖后则大不然:附着在已有公共领域原有资源的基础上,竞拍成功的经营主体虽说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可要想赢利、要想取得最大的效益,其前提条件就是吸引公众到这里停车,并最大程度地满意,同时又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即投入和产出都达到最大性比。而对来此停车的公众来说,这车位拍卖前和拍卖后都要付出同样的成本,并没有为此多出一点,而接受的服务质量反而更好了,相信也没有什么不乐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