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内容——
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条款解读——
摩托车的安全隐患突出
对于上述新条例规定,市交管部门解释说,早在2002年6月1日发布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中,对摩托车、助力车的禁限行已有明确规定,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重新提出,旨在强调摩托车的报废年限,严格控制报废车辆继续上路行驶,坚决杜绝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据了解,由于摩托车的安全隐患突出,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高发。2006年,苏州市共发生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1671起,死亡400人,伤1760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34.1%、33.8%和37.5%。并且由于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已不多,因此在以往通告规定的基础上,新条例将限行区域再扩大至中心城区。但同时,为保障居住在控制区域以内居民的日常出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持相关手续到指定的地点申领通行标识,驾驶悬挂通行标识的车辆在指定区域通行。
今后摩托车应该怎么骑?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规定,今后市区摩托车通行将按照两种标识分区域骑行,相关标识由公安交巡警部门发放, 具体发放办法为:
摩托车通行标识一种为红底白字。发放对象为中心城区的市区专段号牌(牌号为苏E/00000至50000及苏E/0A000至0Z999)摩托车。
悬挂“红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可进入中心城区以内任何区域通行,但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 (人民路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一种为蓝底白字。发放对象为行驶证登记住所地址在中心城区以内的市区其它号牌摩托车。
悬挂“蓝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东环路、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晋源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外的中心城区通行。
交管部门提醒市民,悬挂上述通行标识在中心城区指定区域通行的摩托车,驾驶人必须与车主一致,否则,一旦发现后予以收缴通行标识,并不得再次申领。摩托车达到报废期限的,予以收缴通行标识。通行标识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另外,对于2008年1月以后未达到报废期限的摩托车,需要在管制区域内通行的,可由摩托车车主携带摩托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驾驶证(与行驶证车主名称一致),于2007年12月20日至31日,前往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 (宝带东路81号)申领相应通行标识,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发放、安装通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