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内容——
根据苏州市区新的交通管理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型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非市区微型普通客车在古城区通行。
在出租车和厂包车管理上,条例规定,今后在设置单位接送班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接送班车不得在核准的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禁止驾驶人在接送班车停靠站逗留等客;在设置出租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核准的站点以及道路内的临时停车泊位外随意停车上下客,并禁止驾驶人在出租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逗留等客。
针对市民反映意见较大的机动车鸣号问题,新条例将禁止机动车在东环路、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227分流线、苏虹路、星塘街、机场路以内区域 (不含除东环路以外的上述道路)鸣号。
此外,每日7时至20时,我市将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 (不含上述道路)。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条款解读——
(1)农用车城区禁行
制定这一条款的原因,一是由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车况差、安全性能差,有的超过报废年限,容易引发事故。二是由于中心城区的外扩,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助力车等主要在农村地区通行的车种,对城区交通秩序影响较大,已不适于在城区道路通行。
(2)厂车出租车不得乱停
之所以制定这一新交规,是为了规范单位接送车和出租车两类车辆的行为。对此,交管部门分析说,随着市区交通流量的增大,这两类车辆的随意停靠对正常交通秩序影响较大,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情况尤为突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针对这一情况进行过整治。目前,公安部门经过专门排查,已在市区设置了一批单位接送车、出租车的停靠点,并摆放了显著的标志,以规范这些车辆的停靠,从而改善城区交通秩序,提升苏州市文明交通形象。
(3)机动车禁止随意鸣号
制定本条,是由于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居民居住区的范围也向外扩展,同时医院、学校等单位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区域内部,鸣号形成的噪声污染干扰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市民反映较大。为进一步减少苏州城市交通噪音,特意将禁止鸣号区域扩大到以上范围。
(4)三轮车限行、微型客车古城区禁行
根据2002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以及2003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这两类车已经属于明令禁、限行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因为这些车型不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常在路面占道经营,而且还存在着不少“克隆车”、黑车,扰乱城市治安交通秩序。因此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对相关无牌无证车辆交管部门将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