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房子后又生悔意,这样的事现在屡屡发生。但房子卖出8年后还来 “倒扳账”的事,真还算得上新鲜。1999年,路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就已经作价六万五千元出让给林某了。不过,最近路某突然提出当初的协议无效,给出的理由是: “自己已经去世的妻子当初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为此,已经在那套二手房中住了八年之久的林先生心里十分恼火,他和妻子随即一纸诉状将路某告上法庭。日前,虎丘区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双方当初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法庭上,林先生说,早在1999年,他就和路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路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六万五千元转让给林先生,转让的费用由林先生承担。当天,林先生就交付了房款,而路某则将房屋的发票以及房屋产权证交付给林先生,此后,林先生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但是路某一直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林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路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路某则辩解说,当初在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时,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他妻子许女士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该房屋是他和妻子许女士的共有财产,因此,这份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这套房屋是在1999年达成协议的,2003年土地证办出来后,林先生并没有积极行使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他认为他与林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查明,这套房屋的共有人,也就是路某的妻子许女士当初并没有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而且许女士已于今年年初去世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同时判决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林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法官解释说,虽然该房屋是路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也确实没有证据表明,路某出售该房屋得到了许女士的书面同意,但许女士作为路某的妻子,应当知晓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现在该房已由林先生入住八年,而且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许女士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按常理可推定许女士知情。法院为了保护房屋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赵胜律师解释说,目前由于房价上涨的因素,导致不少二手房房主在卖房后,纷纷选择反悔,有的推说妻子不知情,有的谎称房屋共有人不知情。这类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假如丈夫真的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 (房子)给出售了,其法律后果是什么?一种情况是可以撤销买卖合同;另一种是不能撤销。律师认为,是否可以撤销合同,主要取决于买受人是否知道对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卖方的配偶是否知道出卖房屋的行为。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是串通的、或者是知道的、也可以是应当知道的,那么可以撤销买卖合同;如果没有恶意串通出卖人的配偶当时确实不知道,也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出卖人的配偶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卖房屋的行为而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反悔。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综合具体情况,卖房人妻子在房屋出售后的8年内,始终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按常理推定许女士对丈夫卖房一事应当是知情的。既然妻子是知情的,买卖合同就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