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居民医保10万元以内住院医疗费结付比例,将由原来的50%-70%提高到60%-80%,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精神病也将增补列入门诊特定项目。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具有市区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及持《残疾人证》、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2008年度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按200元标准缴纳,财政按3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的老年居民按550元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有效证件申请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
目前,市区(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居民医保申报缴费已启动,居民可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社保中心提醒,2008年度起,市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且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相较偏低,失业人员应详细了解有关政策,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类型,同时鼓励原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保,以实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连续累计计算。
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首次参保居民须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寸证件照1张;已参保居民须携本人户口簿、《社会保险卡》、《社会医保病历》和《社会医保证》。凡3月20日前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4月1日起享受2008年度相关待遇。
据悉,4月1日起,居民医保将开通日常申报。因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市区、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等原因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于当月20日前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手续,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后,次月起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