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将依法查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办法》还规定,我市的交通、水利、园林等其它工程施工单位,应参照该办法为企业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次性结付有何规定?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治疗费用,并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建筑企业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因工死亡或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治疗费用;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的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可自主选择一次性享受。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定期工伤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的待遇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低不得低于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的护理费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