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施行。从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提醒纳税人,“从3月1日起”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
●3月1日是“实际取得”分界线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的文件,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说,一位职工在2008年3月5日得到2007年四季度奖金2万元,那么,这笔季度奖应该按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笔季度奖是在2008年3月1日后得到的。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要纳税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