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应采取下列控制火源的措施:
a)严格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度,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b)固定用火场所应当经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存放燃气钢瓶的固定用火部位与其他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通风设施。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c)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用明火;
d)公共娱乐场所不宜吸烟,吸烟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b)场所进出口处、包厢房间内等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
c)常闭式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工作需要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安装电磁门吸、电子释放器等具备联动关闭功能的装置;
d)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应设置推闩式外开门。非正常出入的、具有安全防范要求的公共疏散门应采用安全逃生门锁;
e)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f)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备两侧手动起闭按钮。
g)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并确定本单位专职人员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正常工作。
公共娱乐场所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共部位应设置便于管理的、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警示、提示标识。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器及相关消防联动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灭火器管理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灭火器应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消火栓系统管理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或喷涂;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不得擅自关闭系统,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面积超过2000m2的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安装消防泵自动巡检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b)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c)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d)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e)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f)公共娱乐场所单独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其控制器应接入城市集中火灾报警系统。
消防标志标识的管理
消防标志标识的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基材牢固,字迹图案醒目,符合有关标准
b)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
c)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符合实际或状态的标志标识;
d)应根据消防设施、环境状态及时调整、配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做好记录;
e)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标识的完好,不得任意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