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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友约会时发生争吵,女孩一气跳河自杀。女孩的父亲把“准女婿”告上了法庭,索赔56万余元。昨天,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李某与女友吴小姐同在苏州一家大超市打工。2007年10月16日上午,两人预约在狮山大桥西南堍相见。不料,两人发生了争执,吴小姐情绪激动,跳下大运河。 路人见状,随即拨打110报警,有见义勇为者下河救人,但是没有成功。同时,李某也下到水中,但同样没有结果,5分钟后便上岸自行离开。2007年10月20日,吴小姐的尸体在无锡水域被人发现。惨剧发生后,吴小姐的父亲吴先生火速赶到苏州,伤心欲绝,向李某讨说法。 2007年10月17日,李某向吴先生出具一份自愿承担责任书:因与吴小姐为小事发生争吵,导致她跳河自杀,愿意承担责任,自愿赔偿安葬费、精神损失费等金额10万元。 吴先生认为,他女儿与李某相识后,在李某的不断纠缠下建立了恋爱关系。女儿是应李某的电话之约会面,但遭到李某的训斥、羞辱,导致溺水身亡,李某却逃离了现场。 吴先生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存尸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6万余元。 而李某认为,女友死亡不是他造成的,他受到吴先生胁迫,才写下自愿承担责任书,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 虎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杀时吴小姐未满十八周岁,但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她跳河导致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考虑到李某与死者是恋人关系,事后向吴先生出具了自愿承担责任书,应按照承诺向吴先生履行给付义务,扣除其已支付的6000元,仍应向吴先生支付9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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