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公司的职工正在小区9楼阳台上更换玻璃,业主家中的三岁女童跑过来看风景,不慎从三十多米高空坠落身亡。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是女童的父母、房产商、物业公司,还是门窗公司?日前,经过苏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门窗公司要承担事故7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女童父母承担。
阳台换玻璃时出了事
2005年10月,范建林、包蓉夫妻向苏州某房产公司购买了高新区的一套位于9楼的商品房。2006年7月3日新房交付,经过装修和通风后,当年12月1日,范建林全家正式入住新居。
入住后,范建林发现阳台上的落地窗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于是立即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要求整改。物业公司接到业主投诉后,很重视这件事,于去年1月15日寄出“联系函”,把这件事情向房产公司作了通报。随后,房产公司马上联系该门窗的施工单位:某门窗公司,通知该公司立即更换范建林住宅的阳台落地窗玻璃。
去年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两名门窗公司的员工如约来到范建林家中。当时包蓉正在家里织毛衣,女儿在客厅里看电视。由于小孩有隔着玻璃眺望远方的习惯,10点半左右,当安装人员卸下第2块玻璃准备安装时,3岁的女儿跑到阳台上,打算再一次透过玻璃看风景,结果不慎从9楼高空坠落地面。此后,女童被迅速送到苏大附儿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范建林、包蓉夫妻要求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和门窗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门窗公司在支付了一万元费用后也不再赔偿。
由于协商不成,范建林夫妻于去年5月10日向虎丘法院起诉,向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和门窗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4万余元。
法庭上三被告都说自己没责任
开庭时,范建林夫妻说,女儿平时一直喜欢透过自家的窗口眺望远景,但是门窗公司员工把阳台玻璃拆除后,没有设置任何隔离设施,也没有任何警示,对于事故的发生,门窗公司难辞其咎,此外,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在委托换窗的过程中,也没有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所以,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在法庭上,三名被告都竭力为自己开脱,都说自己在这件事情上是没有责任的。
房产公司说,女童坠楼时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而且施工人员也不是房产公司指派的,即使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也与小孩坠楼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说,玻璃有瑕疵是房屋质量问题,不在物业管理的范围内。更何况,当得知范建林家的玻璃存在问题后,物业公司立即通知房产公司进行维修,已经尽到责任,不应该对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门窗公司也辩解说,工人换玻璃时应该有哪些防范措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施工中,工人曾多次对包蓉进行安全告知,提醒她在施工时避免靠近,但包蓉仍然疏于防范,这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本案的侵权人是包蓉。再说,事发后,门窗公司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和道义,愿意承担部分损失,已经先行赔付了一万元。
一审:门窗公司承担七成责任
去年7月31日,虎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门窗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向原告赔偿23万余元(此前支付的一万元已经扣除)。
法官解释说:门窗公司在9楼实施更换玻璃的危险作业,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防范儿童进入阳台玩耍,但是门窗公司疏于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赔偿费用的70%)。当然,包蓉夫妻明知女儿有从窗口眺望远景的爱好,疏于监管,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赔偿费用的30%)。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对此没有责任。
终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门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开庭时,门窗公司作了两点辩解。一是,高楼换玻璃有哪些防范措施,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行业内也没有相应规范。二是,工人在换玻璃时,首先要考虑玻璃不要掉下楼砸伤人,其次要防止施工工具不要伤人。对于换玻璃时人会掉下去这种事情,谁也无法预料,根本无法防范。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日前,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解释说,女童坠楼,固然其父母看管不严,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但是,9楼阳台上的缺口(也就是危险源),来自门窗公司。正如门窗公司所说的,在高楼作业时,工人要考虑玻璃不要掉下楼伤人,所以说,门窗公司实际上已经预见到“施工中有坠物的可能”,既然有坠物的可能,门窗公司就应当预见到,不仅玻璃有可能掉下去,工人的施工工具,阳台上滚动的物品、业主家的宠物、甚至小孩子,都有坠落的可能。现在门窗公司疏于防范,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