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通知》明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如果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知》要求,应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提供中介服务。在发布岗位信息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劳动者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招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