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买了一套带租约的房屋,当时卖房者说“租金给你,租期一到就交房”。然而,这一等,让赵先生等了半年,可租约还没有到期。“我的房子我什么时候能住进去呀?”赵先生很无奈。
2006年6月份,赵先生夫妇从园区当地居民唐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赵先生按约付清了所有购房款,也取得了房屋的两证,但房子一直没有交给赵先生。唐某希望赵先生谅解,“房屋租赁期还没到,一旦到期后立即将房屋交付,两证过户后的租金都交给你。”赵先生想既然已经拿到了房产证,且租金对方也答应给的,所以也没多过问。
然而,等了半年后,赵先生再次催促唐某交付房屋时,唐某还是那几句话。多次交涉无果后,赵先生只能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交付房屋(包括车库和阁楼),并赔偿违约金,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房屋出租的情况在卖房屋时已经跟赵先生讲清楚的,租金也愿意支付给赵先生的,现在房屋租赁协议还没到期,我也没有办法的。”唐某觉得自己很无辜,“他不应该来起诉我,应该直接去起诉租客,让他们尽快搬走。”
法院在审理查明,早在2004年唐某就将房屋主房和车库部分出租给了徐某,当时的租房协议是五年期,要到2009年才到期,且徐某已经向唐某付清了前三年的租金。另外,唐某又将阁楼出租给了另外的陆某夫妇使用。法院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赵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道该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使用,仍愿意购买。所以,赵先生虽然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但不能以此剥夺原租客的合法租赁权,所以原租客和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仍有效,赵先生无权要求租客迁出房屋。除非,租客自愿解除原租赁合同。日前,在法院的调解下,唐某向赵先生支付了自赵先生取得房屋两证之日起的租金,并在庭外与阁楼的租客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协议。
从买下房子到现在,已经过了快2年了,赵先生有点无奈地拿回了阁楼,但是要想住进主房、收回车库,只能等到与徐某的租赁合同到期了。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问清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情况,并到房屋现场察看租赁情况,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相应的书面租赁协议,察看租赁协议的租期,并向租客告知其欲购买该房,因为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租客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的情况下,如果买方人愿意承受有租约的房屋时,则原租赁协议对新房主和租客继续有效。为了避免纠纷,买受人可以在买房时就要求原房东与租客解约,解除该房上的租赁权,以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