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只生一个孩子的企业职工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实行计划生育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企业人员,可领到每人36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据测算,我市约有10万多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领到奖励金,奖励资金总额在4亿元左右。
据了解,从上世纪70年代起,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当时,国家允许一对夫妻生两个小孩,但一部分群众主动响应政策,只生一个孩子。为了鼓励这种现象,当时国家曾出台政策,这部分职工在退休时可以增加5%的退休金。但是,1996年国家开始推行职工养老金新的实施办法后,这个政策没有特别体现,因此退休职工的意见比较大。于是,经过长期的调研研究,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根据规定,一次性奖励对象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每人一次性享受奖励金3600元。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参照执行。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后按有关精神执行。
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 《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在苏部省属企业提出申领,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领。退休后居住外地的人员,可到退休时户籍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经过审核的名单在居住地社区或在苏部省属企业张榜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县)、区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在苏部省属企业的奖励对象,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据了解,具体申领办法将在近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