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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在饭菜经营上的利润较低,他们就把获取较高利润的主渠道放在供应酒水上。这是饭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的根本原因 ■建议市餐饮商会、市价格协会应从禁止餐饮企业牟取暴利出发,重点研究并制订餐饮企业供应酒水的价格标准。可以参照各类酒的市场价格,规定餐饮企业加价幅度 近年来,围绕饭店、酒楼等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由原先的“允不允许自带酒水”,发展到 “该不该收取高额开瓶费”。对此问题,可以说一直争执不断,争议也不绝。虽经省、市餐饮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价格协会出台相关规定,但都未能调解这一矛盾,甚至引发更大的争议。 面对餐饮行业 “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所谓“特定行规”,去年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通过协商,出台了《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文件,明确提出:废止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但是,绝大多数餐饮企业以“特定行规”为依据,或以“很难执行”为由,拒不执行省行业协会的规定。也有一些餐饮企业,虽然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收取高额“开瓶费”,从而引发了新的矛盾纠纷。 对此,最近,苏州市餐饮商会和市价格协会提出了关于自带酒水的试行办法。这项新办法规定:对自带酒水者可以收取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标准最高限额按就餐消费额度计算,特级店为15%,其他店为10%,不得超越。苏州的这一新办法,最大的进步是既允许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又明确规定了收取服务费的标准。这一新办法的本意是好的,但把原来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扩大到整个就餐服务费,并要按就餐消费额度计算,显然超越了收取“开瓶费”的范围,也大大提高了收费水准。难怪人们纷纷提出责问:这种藐视公正的规定合情合理吗?到底代表了谁的利益? 饭店对自带酒水者收取 “开瓶费”,这是应该的;只要收费合情合理,消费者也是同意的。现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的争执,不在于要不要、该不该收取开瓶费,问题在于收取的费用太高,高得惊人。苏州市餐饮商会和市价格协会出台的试行办法,把酒水“开瓶费”,改叫“服务费”,名称不同,实质一样。所谓“服务费”,其实就是“开瓶费”。明明是酒水 “开瓶费”,又为何要“按就餐消费额度计算”?依据是什么?按这一收费办法,“开瓶费”收取费用更高了。比如,某客人就餐,一桌饭菜为1000元,自带啤酒5瓶,按新规定收取服务费,特级店按15%,要收取150元,其他店按10%,要收取100元。如果客人订一桌3000元菜肴,自带葡萄酒2瓶,按新规定收取服务费,特级店要收取450元,其他店要收取300元。还有,如果客人自带饮料,也要收取15%或10%的服务费吗?可见,这一新办法,很值得商榷。饭菜费就是饭菜费,开瓶费就是开瓶费,两者不能混同,必须区别对待。实际上,饭菜费中已包含了服务费,怎能再增加更高的服务费呢? 为何消费者非要自带酒水?为何饭店非要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根本原因在于:现在饭店供应给消费者的酒水价格太高了。众所周知,饭店供应给消费者的酒水价格,比市场价格一般要高出数倍。如果饭店以比市场价稍高一点的价格供应给消费者,绝大多数消费者可以接受,也不会非要自带酒水。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饭店在饭菜经营上的利润较低,他们就把获取较高利润的主渠道放在供应酒水上。这是饭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的根本原因。饭店供应的酒水价格太高,或收取高额“开瓶费”,对大量公费请客者来说,因为是公费,不会提出异议,一般也不会自带酒水。但对个人消费者,特别是工薪阶层亲朋好友聚餐来说,就得算算酒水开支了。揭穿了饭店在供应酒水上获取高额利润的“秘密”,问题就不难解决了。只要饭店不以提供酒水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主渠道,适当降低酒水供应价格,消费者就不会非要费心费力自带酒水,自然也就不存在收取酒水 “开瓶费”问题了。 为此,建议市餐饮商会、市价格协会应从禁止餐饮企业牟取暴利出发,重点研究并制订餐饮企业供应酒水的价格标准。可以参照各类酒的市场价格,规定餐饮企业加价幅度,比如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加价10%或15%。统一标准、明码标价、制止暴利、违者处罚。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餐饮企业的合理利润,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涉及酒水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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