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过后,怀孕2个月的女教师接到了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顺利生产结束后,女教师把“东家”告上了法庭。
2006年8月1日,汪静受聘担任苏州市一家技术学校的教师,双方签订了一份引进人才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6年,自2006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2007年1月19日,即试用期过后一个多月,校方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与汪静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发出书面通知,并表示其它事项另行协商。汪静签收通知后,向校方提出书面异议。而这时汪静已经怀孕两个月。此后,学校没有给汪静安排教学任务,并于3月份后停了汪静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汪静也一直未到学校上班。
2007年9月,汪静入院产下一女。同年10月份,汪静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校方与自己恢复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58045元及赔偿金14511.25元,生育医疗费用10522.41元,补交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对此,学校认为汪静签收通知时,表示已经认可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当时,汪静在自己明知已经怀孕的情况后仍然签收了通知,表示她放弃了孕产期和哺乳期等应享有的权利。汪静在接到通知后也一直没有到学校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汪静要求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等没有理由。
日前,经过调解,汪静终于和学校达成了一致协议,汪静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学校一次性支付汪静工资、生育医疗费、考核奖等合计人民币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