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供电公司在进行客户运行数据分析时,发现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计量数据异常,遂于次日派人到现场查看,按程序对该户检查后,发现该户将计量CT短接直搭用电,该行为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101条规定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窃电行为,检查人员立即进行了取证,F公司负责人在确凿的证据前承认了窃电事实。根据相关数据及已交电费分析,认定F公司窃电67.5天,窃电量为14万千瓦时。最终F公司补交电费52784.11元,缴纳违约使用电费158352.33元,合计211136.44元,该户电工也因帮助企业窃电被有关机关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证。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协助他人窃电以及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禁止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第41条规定:“窃电是指以非法使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非正常手段实施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电费的行为。”第3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电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希望广大电力用户能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