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综合性电力保护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电力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健康有序的新时期。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保证电力供应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近年来,苏州电力事业发展迅猛,电网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全市电网建设投资38.05亿元,建成投运了500千伏及220、110、35千伏输变电工程63项,建成生产能力的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92公里,变电容量612万千伏安。到目前为止,苏州电网已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352座,变电总容量4305万千伏安,输电线路8640公里。与此同时,苏州电力用户不断壮大,2007年新增用户近23万户,目前全市用电客户累计达到312万户。电力事业的迅猛发展,维护了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与此同时,应该看到苏州电力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电力发展规划与苏州城乡总体规划脱节、工程建设受阻、电力设施被盗、电能资源未能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等矛盾比较突出。《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在电力保护中的职责与分工,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种主体的关系,这对推进江苏和苏州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运行安全、供用电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条例》在我市的有效实施,让《条例》真正为苏州电力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当前全市上下要积极主动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真正领会《条例》精神,让《条例》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为《条例》实施提供坚强保障,把《条例》的宣贯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的广泛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公安、规划、国土、农林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处理电力工程建设受阻、电力设施被盗、电能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和使用等问题,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与供电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市经贸委要牵头研究探索电力执法体系,积极借鉴其他地方好的思路、好的做法,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形成具有苏州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
供电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通俗解读工作。要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及时梳理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习惯做法,并抓紧时间整改。要切实按《条例》办事,创新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广大电力用户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使用电力,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切实做到有序用电,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市民群众要增强守法意识,自觉执行《条例》,并积极参与到电力保护工作中,坚决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苏州的电力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