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版)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全国——
“撞了不白撞”规定细化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广大司机反映特别强烈的“撞了不白撞”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 “道交法”第76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新增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使得车祸后各方承担责任变得更加明确,更有可操作性。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了上述法条的立法背景:1999年,沈阳市颁布《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第8-13条都规定,“行人”与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些规定被群众通俗地称为“撞了白撞”。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制订了类似 “撞了白撞”的条例。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第76条否定了 “撞了白撞”,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道交法”第76条的写法,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写法,就是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错,但是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错,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在社会上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就在于对“减轻”的理解上。“减轻”的含义是什么?法律上的减轻,1%是减轻,99%也是减轻。在法院判决中,到底减轻到何种比例为宜,往往是承办法官最感头痛,也是最容易惹出当事人不满的地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对“减轻”作出了细化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绝不是无责全赔。
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国务院通过的我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为更好更快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具体而言,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办法》还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江苏省——
窃电行为有法来管了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在发电厂、变电所用地范围内堆放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烧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等八类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条例》的另一亮点就是反窃电方面的规定。长期以来,窃电量的确定,一直是查处窃电行为的难点。对此,《条例》采用其最低起点值计算,即“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照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以其他手段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照计费电能表电流限值 (装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生产经营用电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每日按照六小时计算”。
四种情形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着力解决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中针对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欠薪问题,特别强调了单位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同时必须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此外,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办法》规定,如果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不接收其子女入学,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烈属将享受一次性抚慰金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除了明确补助金自然增长、参加医保免交参保费等优待措施外,还在全国率先对抚恤优待对象生活困难的配偶发放生活补贴,率先确立了烈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制度。《办法》明确,现役军人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都是抚恤优待对象。同时提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重点抚恤优待对象。此外,我省还在全国率先确立了烈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制度,烈属除了享受国家的抚恤金外,还将由省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
苏州市——
我市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今年5月1日起,苏州将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由8种扩大为11种,同时以副反应更小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原先的百白破疫苗。江苏省户籍儿童和在我市居住或办理预防接种证满2个月的非江苏省户籍儿童,并且在各种疫苗适种年龄范围内的,均可以免费接种免疫规划内的疫苗。目前,我市范围内已经使用了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8种疫苗,此次规划将原先需要家长自掏腰包接种的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3种疫苗也纳入了儿童免疫规划,并以副反应小、安全程度较高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对适龄儿童进行11种疫苗的常规预防接种,用于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脑、乙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12种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