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1月至4月间,张某与王某、郑某、李某等人单独、共同或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大力钳、扳手等作案工具,至常熟市梅李、董浜、古里等镇处,盗割运行中的配电变压器电缆线40余次,盗窃物品价值30多万元。在到窝赃地取赃物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将其抓获。2008年1月24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至3万元,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有关部门对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人员给予了500-1000元不等的奖励。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处盗窃罪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刑可获死刑。
于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等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有功的人员,或者对上述行为予以制止,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人员,由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贡献大小,给予200-5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并予以表彰,或者报请人民政府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