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王小姐问:去年三月,我应聘来到苏州市某外资企业担任营销经理一职,当时签了两年合同。从今年年初开始,由于海外市场波动较大,原来不少订单都取消了,导致该企业生意一路下滑。最近企业老板召集部分员工开会,说生意不好、厂子开不下去了,让大家另谋出路,单方面辞退了包括我在内的三十多名新老职工,并且没有给我们任何经济上的补偿。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对不对?
【律师解答】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主任肖翔律师、童卫国律师: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显然,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单方面决定裁减员工,是不合法的。即便是单位合法提前辞退你,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