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的工人和企业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协议后,工人还可不可以对不知道的那部分待遇继续起诉要求企业补充支付呢?
39岁的王昌明(化名)是昆山一家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03年8月6日,王昌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6年5月8日,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昌明的工伤为九级伤残。2006年7月10日,王昌明与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王昌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368元、就业补助金27552元,合计45920元,双方于2006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今后再无纠纷。协议签订后,公司分两次支付了王昌明45920元。几个月后,王昌明了解到法定赔偿项目中还应该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他的情况可以赔3万多,而公司没有赔偿给他。2007年6月28日,王昌明起诉至昆山市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303元。
一个月后,昆山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王昌明发生工伤,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昌明、公司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协议并按约履行合同,应当视为王昌明放弃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对王昌明的工伤事宜已经处理完毕。2007年9月27日,昆山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昌明的诉讼请求。王昌明不服,于2008年1月15日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声称与公司调解的时候并不知道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一项内容。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昌明在向公司申报工伤时就明确要求适用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有关规定,因此,上诉人王昌明表示不知道赔偿项目中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符合事实。因王昌明受伤是在2003年,双方协议按照受伤当时的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来计算王昌明的工伤待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情理。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就应当视为王昌明放弃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对王昌明的工伤事宜已经处理完毕。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首先要知法懂法,充分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慎重处分自己的权利。类似这种工伤案件,一定要清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赔偿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