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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李高有能力赔偿却不赔,还转卖了法院查封的车辆,把自己变成一个“无执行能力”的人。法院失去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困境……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高依法批准逮捕。据悉,李高是烟台市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位“老赖”。
2004年7月,从事个体运输的李高承揽了烟台一家食品公司的一项运输业务。合同约定,李高将价值16万余元的食品运送到山西省太原市,货到后食品公司支付运费。运输过程中,由于李高驾驶的车辆冷气不足,货物到达太原后,部分食品已变质,为此收货方拒绝收货。
在食品公司的协调下,收货方同意接货,但要求将变质的食品做折价处理。食品公司连忙将这一消息告诉李高,谁知李高已经不声不响地拉着货物返回了山东。
事后,因为运费问题与食品公司发生分歧,李高竟将货物扣压下来。这下食品公司损失大了,价值16万余元的食品全部变质不说,他们还要支付太原方面5万元违约金。食品公司依约支付了违约金,随后将李高起诉至芝罘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食品公司申请法院将李高的冷藏运输货车进行了财产保全。
当年8月,芝罘区法院将李高的冷藏运输货车查封,但为减少其损失,允许李高使用,但不允许买卖、转移和毁损车辆。由于货车挂靠在烟台交运集团莱阳分公司(下称交运公司)名下,法院在给李高下达查封通知书的同时,也通知了该公司。
2005年1月17日,芝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高赔偿食品公司损失16.7万余元。宣判后,李高不服,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法院于当年6月13日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李高未在规定的自动履行赔偿期内履行赔偿责任。为此,食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5年9月23日,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眼看法院要来“硬”的了,李高打起了歪主意:“把车卖掉,法院不就没有办法执行了吗?”主意已定,5天后李高就找到了买家。因为过户需车辆挂靠的公司开证明,而交运公司已接到法院查封通知,所以这个证明肯定是开不出来的。李高便找来一份已过期的证明复印件,将上面的日期改为有效日期,和买主在车辆管理所顺利地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拿着17万元卖车款,李高立即偿还了自己过去的债务,终于把自己变成了一个“无执行能力”人。
今年6月6日,芝罘区法院将李高移交给公安机关。6月11日,李高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7日被芝罘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采访札记:
让“老赖”尝到不讲诚信的苦果
芝罘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孙立杰告诉记者,李高是烟台检察机关批捕的第一个“老赖”。而生活中像李高这样的“老赖”实在不少。
据孙立杰介绍,“执行难”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之一,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执行动这“四大难”上。为此,烟台市日前出台了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确立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房产管理局、工商局、银行等16家单位为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单位。这一机制启动后,法院将有关执行案件中赖账者的情况,及时向联动协作单位通报,让那些“老赖”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等诸方面受到限制。此外,法院还与金融部门共建信用体系,将“老赖”们记入黑名单。金融机构不向他们授信、借款等,使其尝到不讲诚信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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