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上午买菜在京承高速路被撞身亡,儿子当晚祭母时又在京承高速路被撞残疾。为此,田先生将肇事司机姬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近22万元。昨天(13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5年12月22日上午9点左右,田先生的母亲在朝阳区京承高速路三环至四环路段出口处被撞身亡。当晚8时40分左右,原告及挚友准备为其母烧纸悼念,走到其母出事地点不远处,被驾驶捷达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姬某撞倒,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手术治疗,现仍无法正常行走。
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未尽谨慎驾驶的义务使他受到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投保了第三责任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姬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在该路段属正常行驶,发现前方有人后也鸣笛示意并紧急刹车,不存在任何过错。另外,事故发生后,自己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并将原告送进医院救助,当天及次日还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万多元,因此已经履行了车辆驾驶者的全部义务。原告由东向西穿越高速路进入快车道,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认定原告负全责,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不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汽车修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1万余元,并返还其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保险公司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商业保险合同,属于有责赔偿,现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无责,因此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